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否分等级,是一个值得争议的观点。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二级、一级共三个等级。 第十条按照鉴定类别,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分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毒物毒品、文书检验、痕迹检验、电子物证、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等10个专业评定标准。评定要素包括:主体资格、鉴定项目、鉴定人员、专业用房、鉴定设备、鉴定能力、程序规范、学术科研、保障支持、诚信评价等(详见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全部专业均应达到专业标准(开展的专业数量不限,下同)。 第十二条二级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全部专业均应达到专业标准,并至少有3个专业达到二级专业标准。 第十三条一级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全部专业均应达到二级专业标准,并至少有6个专业达到一级专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