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以房抵债应该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物清偿其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其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笔者注:基于代物清偿协议并非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仅变更原协议的履行标的或履行方法,因此这一合意一般在原协议签订后履行期限届满时另行作出,但也不限制在原协议中预先作出)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根据其中第4个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协议应属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结合以上内容,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折抵所欠借款”这一内容,只有在以房抵债约定条款签订后,债务人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债权人,该约定条款始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约定成立但仍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