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小股东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即小股东是否拥有诉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其直接受害人应为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受制于具有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无常行使诉权,从而间接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基于公司的原始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因上市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而自己的名义提讼,笔者认为应予认可其诉权,此类诉讼构成了股东派生诉讼理论,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美判例法,目前大陆法系的国家公司法中也予采用。如何确定上市公司怠于行使诉权,这是小股东取得派生诉讼权利的关键,
首先小股东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前,必须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要求以公司的名义对大股东提出诉讼。当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请求后在一定期限内未提讼或未做答复,小股东才有权代表诉讼,即要有一个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国外对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例如日本商法典中规定公司在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不,股东可以代公司提讼。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也有例外,即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讼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股东可不受时间限制,直接代表公司向提讼。
(2)小股东对大股东的诉讼是何种之诉。一种观点认为是违约之诉,因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着关联交易,使得大股东占用资金,双方是基于原有的交易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故而大股东未给付资金是属对原协议的违约,因此是违约之诉。而笔者认为应是侵权之诉,是侵害了小股东的股东权中的自益权(所谓自益权就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小股东通过行使共益权的方式要求大股东停止不当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查阅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等等)。
首先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并不存在着合同义务关系,
其次因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使公司缺乏流动资金,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给公司造成亏损,导致小股东对公司作出的投资无法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故而对小股东造成损害,而损害与大股东的行为之间具有充分的牵连关系,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中断。作为大股东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应合理预见到对小股东的损害,故而不论侵占资金的行为是小股东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抑或间接原因,其行为与损害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