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5.
1、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离退休工作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那么,离退休人员,能否成为罪主体呢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干部政策,离退休工作人员仍以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他们拥有一定的余权,其社会危害性与在职干部行为实质上无多大区别,因此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作为罪主体。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一般情况,离退休人员接受请求,利用在职时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接赂的情况,不应按论,理由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就失去了他特有的身份和职务,当然就失去了构成罪主体的条件。且法律规定的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非利用过去职务的影响,其余权再怎么管用,也不符合法律对罪的界定。因而,不能构成罪主体。
(2)、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不具备依法从事公务的特征,我国的干部政策并不是法律,也没有取代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效力,因而,也不能构成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