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假权,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作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职工患病依法享有病假待遇。带薪年休假和病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用年休假冲抵病假,但劳动者同意的除外。职工事假,是因为私事请假,非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批准前可以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批准了事假的,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应冲抵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