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共同贪污8万8该如何定罪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1、共同犯罪数额问题。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只规定了“个人数额”的四个数额界限。实践中,有人甚至从字面含义出发,将“个人数额”理解为“个人所得数额”,即“个人分赃数额”,似乎可能造成刑罚适用上的偏差。最高人民于2003年11月13下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罪的主犯及正局长,应当数额为8万8千元认定,6名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会计是从犯,应当按照个人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2、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正局长:数额为8万8千元,按照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名副局长:每人分得一万元,按照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公室主任及会计:分赃9千元,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