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该自法律的规定可行使而不行使之日起计算。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而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如果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应当视具体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如果房屋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有特殊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