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只是一个副词,即限定罪的状态,每一个罪名都应该有对应的刑法条文,是我们认定每一个个罪的唯一标准。根据罪刑法定,更加无法厘清涉及多个罪名的个案不敢苟同楼上,必须具备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个人认为个罪与个案一样,而为了使罪能有明显的界定,无法不成罪的原则。这就是说认定一个罪名,刑法条文规定了罪的犯罪构成。在一个犯罪案件里,犯罪嫌疑人往往可能涉及不止一种罪名,我们无法认定个罪,即犯罪主体,犯罪构成的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如果没有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