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行使撤销之诉中对财产保全有没有优先受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以上统称为特种债权。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我国规定如下: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关于财产保全后有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要解决的是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可以轮候查封,说明从一般意义上讲,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应当就查封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被查封财产人的债务人是法人、非法人经营组织还是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财产因一个债权案件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以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的,对其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自然不再有优先合受偿的权利。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即(2005)执他字第24号(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强调: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是不是同一个,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