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持续到一审结束。另外,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财产保全自然解除。还有,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等情况,也可以导致保全的解除。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你可以随意处置,包括过户。当然,你也可向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但这时往往要求你提供相应担保,其他财保或者人保。但是从申请到正式解除的期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