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慈善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本法
第三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其中,《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慈善活动是扶贫、济困及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七个领域。另外,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非营利性的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用地,可以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确定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因此,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如涉及到上述土地用地,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要注意的是,慈善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