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为母亲把儿子的姓名给改了,父亲就不同意再给付抚养费,因此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顺义区牛栏山法庭依法支持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B的父母于1996年离婚,父母离婚后他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A月给B抚养费70元。1998年10月10日经调解,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00元。 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其父亲每月给付的1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现在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的一半,原告再次,要求其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120元和承担教育费二分之一。 B的父亲辩称,他与孩子的母亲离婚时孩子的名字叫C,他并不知道B是谁。如B是自己的子女,则必须把名字改成C,然后再付抚养费。 顺义区审理后认为,虽然B父母离婚后,B母亲擅自变更B姓名不妥,但B仍是被告刘明之子,被告刘明应当对原告B尽抚养义务。根据原告当地同等学校和基本生活情况,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