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我们认为您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理由如下:
1.在您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前,已征得女儿同意,由此确认女儿放弃了您老伴儿遗产继承份额。
2.您与王某均为同一集体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是与特定身份相联系,允许在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流转。
3.房屋买卖契约上出卖人虽不是您的签名,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王某善意买受人有理由相信您女儿作为您代理人参与本起房屋交易活动。据此,此起房屋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