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谨简单回答如下:(1)在婚前给女方的财物不定都是是彩礼。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因此,若当初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属于彩礼。若一方的给付不是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2)彩礼的返还问题。在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对方支付了彩礼,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欲分手或离婚,在具有以下三种情形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给付的彩礼,对方应当返还:情形之
一,只有结婚的约定,即只是订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方应当向你返还彩礼。情形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有的地方认为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要离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应当返还。情形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是绝对的生活困难,即由于一方彩礼给付,使自己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如果不主张返还则很可能和其他财产混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