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审理期限过了判决书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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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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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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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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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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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下列期限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但是,在满足前述条件下,审理期限过后才做出生效判决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逾期做出生效判决的,并不影响判决本身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