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请问您合同约定的是标准工作制还是特殊工作制每天工作多少小时请您核实清楚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