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你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由于案情复杂或是其他的情况导致案件不能如期审结的,并不一定就是法官违法办案,但是法官应当将不能如期审结应当延长审限的情况向上级或是院长报批,经过批准的方能延长审限,否则,必须定期审结。其次,经过批准延长的案件,也不是无限期延长的,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案。(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