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需要明确:
第
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界定,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
二,这里的月或季销售额,是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销售和未开发票的合计金额,并不单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而且,这个合计金额,是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无形资产三项分别统计的。所以,不能以你提出的条件作为标准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