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对利用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防范问题解答如下,
(一)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主要方式、手段
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方式、手段很多,主要有:
(1)逃债企业在实施破产之前,总是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产,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其他企业或新的企业,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然后对原企业实施破产,即所谓的“金蝉脱壳”、“先分立、后破产”的逃债方式。
(2)搞假破产。有些破产企业人为地加大破产费用,压低破产财产的评估价格,想方设法悬空金融债权,这样的企业再由其他相关企业以极低的价格接收后,更换一个名称后又利用原有的厂房和设备重新组织生产和经营。
(3)有些企业破产,明目张胆地违背《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将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等担保认定无效,将这些已担保财产一并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由于金融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分配时位次靠后,所以几乎得不到破产财产,偿债率往往低于1%。
(二)企业破产时,防范逃废银行债务的法律手段
1.注意行使申诉权。《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规定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申诉。因此,从程序上看,破产案件审理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力。最高人民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有了新的规定。该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出裁定”。所以,如果认为破产企业不够破产条件,或者搞假破产,有逃废债务现象,或者发现债务人有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则我们首先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说明不应宣告破产。即使受理案件的裁定宣告破产,我们应在10日内及时向上一级人民申诉,来纠正下级确有错误的宣告企业破产裁定。
2.注意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全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即是撤销权。在破产案件中要注意行使这一权利。对于破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依法予以撤销: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压价出售财产;
(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4)放弃债权;
(5)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
3.及时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应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要注意:债权申报的时间:
(1)我国《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破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2)如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依法行使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设置了担保权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术语,而是使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对该担保物应优先受偿。
5.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注意其破产是否经过有关的批准程序。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1996]492号)中第8条规定:内贸、外贸企业确需破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牵头,充分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经省内贸、外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等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债务人方可依法申请破产。最高人民在2001年8月发布的《紧急通知》中又明确规定:“对于内贸、外贸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严格按照国经贸[1996]492号文件的批准程序规定,从严把握,审慎受理”。因此,内贸、外贸企业如果不按上述程序申请破产的,银行可以请求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6.向保证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全部债权并参加分配,然后就未受清偿的部分,仍向保证人追索;也可以在得知债务人破产后,通知保证人:一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告知其债务人申请破产,已受理,而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且最好再书面致函受理破产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