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问题解答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只是一种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为,其本身并没有给付内容。作为证据的一种,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有可能在诉讼中由于出现足以推翻其认定的证据而不被人民所采信。
(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调解的依据,但该调解程序不具有强制力。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10日内书面申请交警调解。当事人向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的,调解终止。《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交警调解不再是这类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由交警队主持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因此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不具有强制力。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划分的责任也不是民事责任,虽然作为公文书证有着极高的证明效力,但并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例如同样案情的摩托车与汽车相撞的事故,一起发生在主车道,一起发生在辅道,交警部门可能对两案做出的责任比例划分完全相同,但事实上,前案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远比后案摩托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因为摩托车按照规定只能在辅道行驶。在实际办案中,交警部门往往忽视了摩托车驾驶员是否佩戴头盔、是否行驶在辅道等情形,而不佩戴头盔、不在辅道行驶,都是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是认定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种形式,对主次责任的比例并没有以数字予以量化。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适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