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具体案件中,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概言之,《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更多是从技术层面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设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