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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房注意事项细节

帮助5人 4.7w浏览 #房产纠纷 匿名 2020-09-25 云南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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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德宏答疑法务
    德宏答疑法务
    46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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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新房交房注意事项细节问题解答如下,
    1、收房注意房款约定
    如果客户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在房款结清之前,开发商有权顺延交付房屋,则客户须结清房款之后,才能接收商品房。
    2、注意物业费不能乱涨价
    根据现行规定,新建小区一般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出示业主临时公约,就物业费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因此,如果在商品房收房时出现物业费涨价的问题,业主可据此主张权利。
    3、注意物业费可以按月交
    在办入住手续时,多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一次付一年或多年的物业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4、注意缴纳契税签协议
    根据规定,契税一般于买卖双方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或变更时向契税征收机关缴纳。现实中多数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特别是按揭业主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开发商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对于按揭买房的业主,在房屋权属证书未办下来之前,开发商要为其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若业主入住后不能及时缴纳产权办理时应缴纳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费用,会造成房产证迟延办理或不能办理。而业主之所以不愿意在入住时缴纳这些费用,是怕开发商挪用。
    对此问题,解决办法是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契税缴纳协议书》,约定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5、注意先验房再办理手续
    目前,开发商在交房时,一般都要求业主先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之后,才允许业主验房。对于这一不合理的程序,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相关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6、建议业主集体收楼
    鉴于购房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建议购房人在收房时能够集体收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指导协助,这不但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知识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维权,还可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促使开发商就收房过程中的问题做约定。
    7、注意遇配套问题先收房
    针对不同的房屋问题,开发商承担的责任有区别:房屋主体有质量问题要承担退房责任,若是掉灰、裂缝等问题,开发商要修补。如果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配套设施、空气质量不合格等,购房人可先收房,然后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8、注意投资买房尽快收房
    有的业主买房是为了投资,迟延收房会造成其收租金的损失。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建议购房人做比较,如果租金的损失较大,建议先接收房,等把房子按照既定的计划出租后,再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全文
    11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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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房注意事项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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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律师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和细节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召开会谈之前务必做好充足的预备工作,在赶赴会议地点之前,我们应当再次仔细审查委托手续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的领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还要确保随行人员(如协助你完成会见的相关工作人员)均持有执业律师证书、实习律师证书、律师助理证书等等,以备不时之需;并且,对于此次会面所需要讨论的重点话题如果较为繁杂,我们也应该提前列出详细的提纲,以便于在会谈中能够更加高效地展开讨论。
2、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关注被会见者的精神状况和心理动态,因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法用其他方式取代的。如果律师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看守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律师想要赢得他人的尊重,就必须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这困难”“那困难”,实际上,世界上最难以克服的事情就是战胜自我,管理好自己。
3、每次常规性的会见结束后,作为承办律师,我们有责任对会见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当事人(被告人)的陈述进行深入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件情节线索等信息也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取证的事项,我们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取证,对于需要申请取证的事项,我们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因为唯有“证据”才能成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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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召开会谈之前务必做好充足的预备工作,在赶赴会议地点之前,我们应当再次仔细审查委托手续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的领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还要确保随行人员(如协助你完成会见的相关工作人员)均持有执业律师证书、实习律师证书、律师助理证书等等,以备不时之需;并且,对于此次会面所需要讨论的重点话题如果较为繁杂,我们也应该提前列出详细的提纲,以便于在会谈中能够更加高效地展开讨论。
2、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关注被会见者的精神状况和心理动态,因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法用其他方式取代的。如果律师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看守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律师想要赢得他人的尊重,就必须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这困难”“那困难”,实际上,世界上最难以克服的事情就是战胜自我,管理好自己。
3、每次常规性的会见结束后,作为承办律师,我们有责任对会见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当事人(被告人)的陈述进行深入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件情节线索等信息也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取证的事项,我们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取证,对于需要申请取证的事项,我们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因为唯有“证据”才能成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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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召开会谈之前务必做好充足的预备工作,在赶赴会议地点之前,我们应当再次仔细审查委托手续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的领取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还要确保随行人员(如协助你完成会见的相关工作人员)均持有执业律师证书、实习律师证书、律师助理证书等等,以备不时之需;并且,对于此次会面所需要讨论的重点话题如果较为繁杂,我们也应该提前列出详细的提纲,以便于在会谈中能够更加高效地展开讨论。
2、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关注被会见者的精神状况和心理动态,因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法用其他方式取代的。如果律师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看守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律师想要赢得他人的尊重,就必须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这困难”“那困难”,实际上,世界上最难以克服的事情就是战胜自我,管理好自己。
3、每次常规性的会见结束后,作为承办律师,我们有责任对会见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当事人(被告人)的陈述进行深入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件情节线索等信息也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取证的事项,我们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取证,对于需要申请取证的事项,我们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因为唯有“证据”才能成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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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关注被会见者的精神状况和心理动态,因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法用其他方式取代的。如果律师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看守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律师想要赢得他人的尊重,就必须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这困难”“那困难”,实际上,世界上最难以克服的事情就是战胜自我,管理好自己。
3、每次常规性的会见结束后,作为承办律师,我们有责任对会见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当事人(被告人)的陈述进行深入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件情节线索等信息也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取证的事项,我们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取证,对于需要申请取证的事项,我们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因为唯有“证据”才能成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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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关注被会见者的精神状况和心理动态,因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法用其他方式取代的。如果律师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看守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律师想要赢得他人的尊重,就必须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这困难”“那困难”,实际上,世界上最难以克服的事情就是战胜自我,管理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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