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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级制度是什么?

帮助5人 3.2w浏览 #其他 匿名 2020-09-26 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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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特邀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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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我国破产重整专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因而它属于一项破产制度。
    在西方尤其在英家,其破产重整既可发生于破产程序中,又可出现于破产程序之外,此二者构成了它们重整制度的双轨机制,并且同非破产型重整区别开来。
    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限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也即通过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等同化、重整程序破产化,破产程序外的重整由此失去了产生的可能性。
    2、重整与和解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
    在国外和解制度同重整制度尽管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有着各自的性,和解并不一定导致重整,重整也不必然要求和解。但在我国,情形则恰好相反:欲和解则必先有重整的意思表示,欲重整则必先有和解协议的达成。既没有离开重整的和解,也没有离开和解的重整。
    我国破产法上和解与重整的这种关系,既有其优势,亦有其缺陷。前者表现在和解与重整可以相互促进,使各自的目的在合力的作用下迅速达到和实现。因为,重整申请的提出,增强了和解协议达成的可能性,并提高了它的现实性;和解协议的达成,促进了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并强化了它的可靠性。反之,若无重整意思的表示,和解的成功率也会降低;若无和解协议的让步,重整的难度就会提高。
    全文
    14 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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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审级制度是什么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一般案件不论案件的性质如何,经过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1w浏览2025-01-31
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1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规定过于模糊,容易使人产生歧义。所以,建议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尽量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使取保候审从例外适用转变为普遍适用,除了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影响侦查、审判的严重犯罪在刑事诉讼法中以列举的方式予以禁止外,其它的刑事犯罪均可无条件的适用。建议对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做出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由于这“十二个月”的法定期限无论怎样理解都有缺陷,所以结合国外保释制度关于其无期限的规定,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及时审判原则,对取保候审不规定任何期限,但是其效力仅及予批准的诉讼阶段,在进入另一诉讼阶段时,应重新决定是否取保候审。3建议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我们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中有关保释决定权的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权分开,决定权按公诉、自诉案件的不同类别统一由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公诉案件中将审批权交给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4彻底落实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不但享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且还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具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民警承担。在上述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的基础上,建议借鉴国外保释制度运行的保障程序,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统一交给公安派出机构,彻底落实并做好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这就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于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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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与级别管辖
10w+浏览2024-11-19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级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审级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w浏览2025-01-15
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1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规定过于模糊,容易使人产生歧义。所以,建议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尽量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使取保候审从例外适用转变为普遍适用,除了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影响侦查、审判的严重犯罪在刑事诉讼法中以列举的方式予以禁止外,其它的刑事犯罪均可无条件的适用。建议对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做出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由于这“十二个月”的法定期限无论怎样理解都有缺陷,所以结合国外保释制度关于其无期限的规定,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及时审判原则,对取保候审不规定任何期限,但是其效力仅及予批准的诉讼阶段,在进入另一诉讼阶段时,应重新决定是否取保候审。3建议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我们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中有关保释决定权的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权分开,决定权按公诉、自诉案件的不同类别统一由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公诉案件中将审批权交给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4彻底落实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不但享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且还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具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民警承担。在上述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的基础上,建议借鉴国外保释制度运行的保障程序,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统一交给公安派出机构,彻底落实并做好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这就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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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判制度
10w+浏览2024-11-18
我国的审判制度的特点
中国审判制度独具特色,以职权与职责紧密相连,案件受理后即产生诉讼隶属关系。审判注重亲身体验,要求法官全身心投入,细致审查证据,公正裁决。司法程序被动启动,独立审判,中立公正,程序规范,判决终局权威。
1w浏览2024-04-07
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1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规定过于模糊,容易使人产生歧义。所以,建议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尽量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使取保候审从例外适用转变为普遍适用,除了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影响侦查、审判的严重犯罪在刑事诉讼法中以列举的方式予以禁止外,其它的刑事犯罪均可无条件的适用。建议对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做出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由于这“十二个月”的法定期限无论怎样理解都有缺陷,所以结合国外保释制度关于其无期限的规定,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及时审判原则,对取保候审不规定任何期限,但是其效力仅及予批准的诉讼阶段,在进入另一诉讼阶段时,应重新决定是否取保候审。3建议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我们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中有关保释决定权的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权分开,决定权按公诉、自诉案件的不同类别统一由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公诉案件中将审批权交给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4彻底落实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不但享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且还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具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民警承担。在上述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的基础上,建议借鉴国外保释制度运行的保障程序,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统一交给公安派出机构,彻底落实并做好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这就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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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三级审核制度
10w+浏览2024-11-13
我国诉讼审判制度有哪些
审判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石,公开审判制度则是其诉讼活动的核心。我国法律规定审判活动应公开进行,这是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全面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审判行为,可增强审判公正性和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参与司法监督,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
1w浏览2024-05-03
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1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规定过于模糊,容易使人产生歧义。所以,建议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尽量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使取保候审从例外适用转变为普遍适用,除了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影响侦查、审判的严重犯罪在刑事诉讼法中以列举的方式予以禁止外,其它的刑事犯罪均可无条件的适用。建议对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做出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由于这“十二个月”的法定期限无论怎样理解都有缺陷,所以结合国外保释制度关于其无期限的规定,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及时审判原则,对取保候审不规定任何期限,但是其效力仅及予批准的诉讼阶段,在进入另一诉讼阶段时,应重新决定是否取保候审。3建议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我们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中有关保释决定权的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权分开,决定权按公诉、自诉案件的不同类别统一由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公诉案件中将审批权交给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4彻底落实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不但享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且还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具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民警承担。在上述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的基础上,建议借鉴国外保释制度运行的保障程序,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统一交给公安派出机构,彻底落实并做好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这就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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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三级审核制度
10w+浏览2024-11-28
我国实行什么审判制度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且只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一般一审程序先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特殊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的,根据我国法院级别管辖,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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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1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规定过于模糊,容易使人产生歧义。所以,建议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尽量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使取保候审从例外适用转变为普遍适用,除了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影响侦查、审判的严重犯罪在刑事诉讼法中以列举的方式予以禁止外,其它的刑事犯罪均可无条件的适用。建议对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做出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由于这“十二个月”的法定期限无论怎样理解都有缺陷,所以结合国外保释制度关于其无期限的规定,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及时审判原则,对取保候审不规定任何期限,但是其效力仅及予批准的诉讼阶段,在进入另一诉讼阶段时,应重新决定是否取保候审。3建议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我们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中有关保释决定权的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权分开,决定权按公诉、自诉案件的不同类别统一由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公诉案件中将审批权交给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4彻底落实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不但享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且还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具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民警承担。在上述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的基础上,建议借鉴国外保释制度运行的保障程序,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统一交给公安派出机构,彻底落实并做好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这就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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