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案案由是否可以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1998年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04年7月,吴某某出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妻子周某与吴某协商,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某人民币3万元,每半年还款5000元还完为止,借款人周某”,吴某同意与吴某某的案件终结,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此后,周某仅偿还9000元即拒还,吴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分歧:围绕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周某并不存在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其行为具有担保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
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从吴某手中领过现金,但吴某某与吴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吴某某行为延续反推,由于周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偿还所欠借款,凭什么还款原先周某丈夫吴某某与吴某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依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发生借贷的关系,其争议点即偿还多少钱
二、周某的行为系债的转让《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成立应具有三个条件,
①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
②承担债务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③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要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的转让发生在人民的执行过程中,该债的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