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京人,3月在盐城接了一个工程,给一家公司建厂房,我们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厂房已于2014年11月完全建好,并交付使用,现因公司拖欠我一部分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我准备,我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首先告诉你,你需要到你承建的厂房所在地的,你不能依合同约定在南京。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管辖;也就是说你们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约定无效,你要到盐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