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老房屋确定为危房的可以申请翻建房屋,需提出健房申请获得建设许可后方可开始建设。根据《无锡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户籍、宅基地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及以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且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一人要求分户新建住房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要求扩(改)建,并取得四邻同意的书面同意的;
(三)原有住房属于D级住房,需要新建、翻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受损,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需要扩(改)建、翻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建住房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后,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改)建、翻建住房:
(一)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的,或者将原有住房改变为经营场所的;
(二)已经享受征收安置等补偿的;
(三)已经列入征地范围的;
(四)违法建设未处理以及未处理完毕的;
(五)已放弃自己住房份额造成面积不足的;
(六)已享受住房福利、补贴或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人员的户籍变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七)被赡养人本人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担收留和赡养义务的;
(八)办理离婚登记前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的;离婚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申请建房应当填写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或者证明;
(二)户籍资料和个人身份证明;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新建住房的,还应当提供新建住房的相关图件和退出宅基地承诺(分户新建除外)。第十七条建房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及相关资料后1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等。第十九条申请翻建住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申请新建、扩(改)建住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提出。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建房申请的审核或者许可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公布。第二十一条新建、扩(改)建住房开工前,建房户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市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进行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第二十二条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安全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建房户应当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定进行施工,并在开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第二十三条新建、扩(改)建住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核实申请,市规划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当签署房屋质量情况书面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日内到现场进行建房核验,核验内容包括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与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责任书是否齐全等;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核验书面意见;新建、扩(改)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持核验意见、原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