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最早是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由税务机关代开,非税务机关以外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
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
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
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