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数额达10万以上的,即为数额巨大。
1、最高院在内部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结合本案可以先计算一下:增加了190万,即加190个月。这里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
2、因此,最高院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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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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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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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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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结合本案,如果没有其他加重情节,在5年法定刑基础上,因为犯罪数额而增加的刑期最高不得超过5年,即10年。如果有加重的情节,还可以再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5年。 2008年时,本人处理过一个职务侵占的案子,数额180万,有自首情节,最后是8年半。本案应当在10年上下浮动,具体的量刑,还要结合具体的情节,是否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这里无法给出准确意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