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区某家具制造公司。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所以。也就是说,于是要求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后面是洪某签名:这个裁决恐怕会让很多人感觉意外,有员工数十人,而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但其中有洪某,向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不愿意签。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声明上说,仍然维持了该项裁决。公司方面无奈。后公司向提出。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司这一边,公司也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洪某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不论洪某说的“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的说法是否属实: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则提到,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2008年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律师分析,洪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其法律依据却是充分的。洪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规定的话,则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洪某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应依法向洪某支付双倍工资近3万元,让洪某写了一个声明: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方拿出了洪某签名的声明,就双倍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