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旅游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的行李物品附有保管的附随义务。旅游者的物品分为行李物品和随身物品。对于行李物品,旅游者不可能随身携带,只能由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代管,如果在保管期间发生行李物品的毁损与灭失,旅游者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赔偿损失。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属于随身物品。对于随身物品,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无保管义务,应提示旅游者随身携带,不放入行李物品中。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只要尽到了提示义务,出现丢失情况,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旅游者应自担损失,不能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