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公司法,不得对抗第三人,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已明确否定了公司章程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实践中,一些公司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相关方的利益,公司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权限进行了约定,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文件只能对内部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无权对第三人进行约束。
另从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分析,也不具有约束第三方的实质条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将“公司章程”排除在公司设立登记必须项目之外,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为了避免风险,有意识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合同一方的公司章程,但因为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的必要事项,所以在实务上要求第三人对公司章程进行查询可能无法实现,而失去了查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