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男子两年多未回家回家发现妻子怀孕,诉讼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帮助5人 3.6w浏览 #行政类 匿名 2020-09-29 安徽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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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经过】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军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为了节省路费,两年多没有回家。而当他满怀期待回家过年时,却发现妻子王莉居然怀孕了。一气之下,李军向申请离婚。日前,界首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李军于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莉,两人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白胖小子。为了让妻子、儿子过得更好,李军南下深圳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李军节衣缩食,把积攒下的工资悉数寄回家中。
    李军在外一干就是两年多,春节,李军还乡探视妻儿。回家的当晚,他发现妻子王莉连连作呕,疑似妊娠反映。在李军的多次追问下,王莉承认了在丈夫离家期间,由于耐不住寂寞曾与其初中同学刘强有过性行为,没想到竟怀孕了。李军要求王莉堕胎,但王莉断然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李军诉至要求与妻子王莉离婚。
    被告辩称,她现在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王莉违法悖理乘丈夫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苟且怀孕,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告王莉的婚外情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律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实施的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如果没有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权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都会对对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4、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在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的今天,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况。
    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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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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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年多未回家回家发现妻子怀孕,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军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为了节省路费,两年多没有回家。而当他满怀期待回家过年时,却发现妻子王莉居然怀孕了。一气之下,李军向申请离婚。日前,界首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李军于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莉,两人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白胖小子。为了让妻子、儿子过得更好,李军南下深圳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李军节衣缩食,把积攒下的工资悉数寄回家中。
李军在外一干就是两年多,春节,李军还乡探视妻儿。回家的当晚,他发现妻子王莉连连作呕,疑似妊娠反映。在李军的多次追问下,王莉承认了在丈夫离家期间,由于耐不住寂寞曾与其初中同学刘强有过性行为,没想到竟怀孕了。李军要求王莉堕胎,但王莉断然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李军诉至要求与妻子王莉离婚。
被告辩称,她现在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王莉违法悖理乘丈夫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苟且怀孕,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告王莉的婚外情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律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实施的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如果没有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权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都会对对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4、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在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的今天,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况。
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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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年多未回家回家发现妻子怀孕,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军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为了节省路费,两年多没有回家。而当他满怀期待回家过年时,却发现妻子王莉居然怀孕了。一气之下,李军向申请离婚。日前,界首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李军于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莉,两人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白胖小子。为了让妻子、儿子过得更好,李军南下深圳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李军节衣缩食,把积攒下的工资悉数寄回家中。
李军在外一干就是两年多,春节,李军还乡探视妻儿。回家的当晚,他发现妻子王莉连连作呕,疑似妊娠反映。在李军的多次追问下,王莉承认了在丈夫离家期间,由于耐不住寂寞曾与其初中同学刘强有过性行为,没想到竟怀孕了。李军要求王莉堕胎,但王莉断然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李军诉至要求与妻子王莉离婚。
被告辩称,她现在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王莉违法悖理乘丈夫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苟且怀孕,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告王莉的婚外情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律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实施的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如果没有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权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都会对对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4、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在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的今天,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况。
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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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年多未回家回家发现妻子怀孕,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军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为了节省路费,两年多没有回家。而当他满怀期待回家过年时,却发现妻子王莉居然怀孕了。一气之下,李军向申请离婚。日前,界首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李军于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莉,两人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白胖小子。为了让妻子、儿子过得更好,李军南下深圳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李军节衣缩食,把积攒下的工资悉数寄回家中。
李军在外一干就是两年多,春节,李军还乡探视妻儿。回家的当晚,他发现妻子王莉连连作呕,疑似妊娠反映。在李军的多次追问下,王莉承认了在丈夫离家期间,由于耐不住寂寞曾与其初中同学刘强有过性行为,没想到竟怀孕了。李军要求王莉堕胎,但王莉断然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李军诉至要求与妻子王莉离婚。
被告辩称,她现在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王莉违法悖理乘丈夫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苟且怀孕,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告王莉的婚外情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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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实施的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如果没有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权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都会对对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4、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在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的今天,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况。
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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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军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为了节省路费,两年多没有回家。而当他满怀期待回家过年时,却发现妻子王莉居然怀孕了。一气之下,李军向申请离婚。日前,界首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李军于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莉,两人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白胖小子。为了让妻子、儿子过得更好,李军南下深圳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李军节衣缩食,把积攒下的工资悉数寄回家中。
李军在外一干就是两年多,春节,李军还乡探视妻儿。回家的当晚,他发现妻子王莉连连作呕,疑似妊娠反映。在李军的多次追问下,王莉承认了在丈夫离家期间,由于耐不住寂寞曾与其初中同学刘强有过性行为,没想到竟怀孕了。李军要求王莉堕胎,但王莉断然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李军诉至要求与妻子王莉离婚。
被告辩称,她现在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王莉违法悖理乘丈夫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苟且怀孕,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告王莉的婚外情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律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实施的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如果没有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权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都会对对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4、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在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的今天,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况。
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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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年多未回家回家发现妻子怀孕,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事件经过】
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李军在外辛辛苦苦打工,为了节省路费,两年多没有回家。而当他满怀期待回家过年时,却发现妻子王莉居然怀孕了。一气之下,李军向申请离婚。日前,界首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李军于2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王莉,两人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一个白胖小子。为了让妻子、儿子过得更好,李军南下深圳到一家快递公司打工。李军节衣缩食,把积攒下的工资悉数寄回家中。
李军在外一干就是两年多,春节,李军还乡探视妻儿。回家的当晚,他发现妻子王莉连连作呕,疑似妊娠反映。在李军的多次追问下,王莉承认了在丈夫离家期间,由于耐不住寂寞曾与其初中同学刘强有过性行为,没想到竟怀孕了。李军要求王莉堕胎,但王莉断然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李军诉至要求与妻子王莉离婚。
被告辩称,她现在已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相关条款是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的,保护对象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本案被告王莉违法悖理乘丈夫外出打工之机与他人苟且怀孕,其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良心的谴责,被告王莉的婚外情性行为,也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如果再给予其法律的保护,就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故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律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实施的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要求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离婚;或者双方虽然离婚,但并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双方虽然离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关系,都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如果没有财产的或人身的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如财产被侵占、毁损,承包经营权受侵犯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即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权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既包括名誉、尊严、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都会对对方的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害。
4、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过错。在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的今天,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况。
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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