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以上。
2、南京市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从2010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生育保险费为8元/人月,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都包括门诊产前(指怀孕后自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分娩前,下同)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但因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同,生育津贴领取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