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他情形,不属于合同诈骗,只能是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双方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则应当依法申请仲裁
如果是合同诈骗,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