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应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年内开始计算,计算期限也不超过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是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劳动报酬,另一倍是对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而设的,其性质不是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其表述为二倍工资,是对单位惩罚金的数额的确定。故主张双倍工资应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年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