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法规定起算点啊,本来“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是一个非具体的时间点,首先不能从其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因为这时还无法界定其是否怠于主张债权。司法实践中,一般出现了“债务人对第三人债务到期后,又对债权人做出了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能的意思表示,或者间接表明不能履行”,才能判断债务人怠于履行债权。所以代位权的形成本身就基于一个模糊的时间点,自然就没法规定除斥期间了。而且实际上代位权也不是无限有效的,毕竟代位权要受到目标债权的时效限制,债务人不主张债权,受到3年诉讼时效限制,届满后债权人自然也不能主张代位权了。个人想法,不一定正确。有错误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