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与儿媳妇无关。这在法律上属于父母对本方子女的单独赠与,不过,需要做个书面的赠与协议,说明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只是以自己儿子的单独赠与,最好是做个公证。如果仅仅是登记在儿子的名下,这不能证明只是对儿子的单独赠与,因为,在法律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的,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