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首先借条中马学海属于借款人,当属毫无疑义,而张春明的签字与借款人马学海的签字的位置、签字的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不能将张春明视为共同借款人。
其次至于张春明是不是属于担保人,因为提供担保属于无偿的,所以只有签字人明确自己的身份才会认定其担保人的身份,否则一般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所以张春明不属于担保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方能证明张春明属于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