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托人代购物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委托合同,虽然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达成了一个无偿委托合同,但并未就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受委托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才能向其主张赔偿;否则,受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托人代购物品买到假货,若受委托人并非故意,且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过失,便没有赔偿义务,委托人需自己承担损失。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