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并正式立案后,可以由检察院向建议中止执行原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没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即是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