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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证卖房应该如何赔偿

帮助5人 4.3w浏览 #损害赔偿 匿名 2020-09-30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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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无预售证卖房开发商处罚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3档不同的处罚标准。房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档不同的处罚标准。销售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购买方是否为善意购买,支付房屋使用费的标准不一。作为善意买受人,房屋使用费数额的确定,应以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除以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再乘以买受人实际使用该房屋年限得出的价款作为买受人所获得的利益为返还标准。如果不是善意买受人,房屋使用费数额的确定,按照同地段同房型市场租赁价确定。
    全文
    10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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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买卖合同预售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流程当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把握:
首先,作为买卖合同的主体方,无论是出卖方还是购买者,都须具备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保证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决策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并且没有任何欺诈或虚假陈述的成分存在;
再者,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出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情况;
最后,我们还应确保出卖方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证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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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为买卖合同的主体方,无论是出卖方还是购买者,都须具备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保证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决策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并且没有任何欺诈或虚假陈述的成分存在;
再者,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出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情况;
最后,我们还应确保出卖方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证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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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出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情况;
最后,我们还应确保出卖方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证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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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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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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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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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还应确保出卖方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证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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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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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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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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