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合意解除和单方解除之分。其中《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举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几近届满,解除合同不会对被告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原告诉讼时距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到两个月,此时解除合同不会对被告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却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原告的合同风险。综上,被告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可以据此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