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之间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举证期限制度亦称举证时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当事人双方约定并经人民认可或者由人民指定的期限内;
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将丧失要求接受证据、或丧失请求在审理时组织质证权利的一种诉讼期间制度。
最高人民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出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答辩期间即15日内;受诉作出移送管辖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当事人不服向二审上诉的期限为10日内;二审在受理上诉后,规定审结的时间为三十日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之间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