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由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
(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违法减免税的行为;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