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区公所的设立要经哪些批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主要有三种类型: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