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营利而生产假药,将假销售给受害人,骗取受害人的钱财,确有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存在。诈骗行为是作为一种销售方式而存在的。而这种以假充真的诈骗方式构成本罪的特征。除本罪外,还有一些犯罪活动,也可能使用某种欺骗性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构成诈骗罪,像有些以介绍婚姻为名的拐卖妇女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此外,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是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管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假药骗取钱财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