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监察的监察范围为: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
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
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1
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大的方面来说劳动仲裁的3---5项受理范围与劳动监察立案有重叠,因为2个部门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在我们这里如果有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可以用监察方式解决的,通常采取的监察,对于的确监察操作起来有难度的交由仲裁。 如果单位存在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事实,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的事实,以及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事实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应该由劳动监察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责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