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中,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者辛某醉酒后驾车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4位同席者对辛某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注意义务,在共同参加的聚餐饮酒活动中,一人出现了危险或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安全护送辛某抵家或另作安置等。然而,4位同席者并没有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故对辛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者溺水死亡意外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