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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帮助5人 3.5w浏览 #公司经营 匿名 2020-10-02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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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区答疑法务
    江北区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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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
    一、“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
    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享有知情权,则可能会起到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的效果。
    笔者认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中小股东是在转让股权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此时非常需要调阅原公司的会计资料,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还是认为“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比较合理。但是,“前股东”仅仅对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的相关材料享有知情权,而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公司所作出的决议、会计账簿等无知情权。
    二、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规则,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
    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依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内容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绝不应轻易允许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才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三、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否应履行前置程序
    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提起。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
    四、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
    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
    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并非一种专属性权利,也并不要求权利人亲自行使。此外,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本人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
    五、“查阅”是否包括“摘抄”
    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内容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
    全文
    6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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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知情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股东知情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作为其合法拥有的权利可以充分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股东的知情权主要包括查阅公司正常文件、复制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会议记录、质询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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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股东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从通常情况来看,其并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该罪行的主观动机应为故意为之,即通过非法手段,将上述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
再者,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本单位对财产的所有权。
接下来,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产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产。
这里所说的本单位财产不仅包括了本单位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了本单位依法享有债权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暂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构成要素,根据通说观点,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借助于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带来的优势条件,例如经手、管理财产的便利条件,或者是利用自身作为单位财物主管、管理者、经手者的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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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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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10-30
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股东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从通常情况来看,其并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该罪行的主观动机应为故意为之,即通过非法手段,将上述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
再者,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本单位对财产的所有权。
接下来,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产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产。
这里所说的本单位财产不仅包括了本单位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了本单位依法享有债权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暂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构成要素,根据通说观点,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借助于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带来的优势条件,例如经手、管理财产的便利条件,或者是利用自身作为单位财物主管、管理者、经手者的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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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纠纷
10w+浏览2023-09-09
股东知情权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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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06-27
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股东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从通常情况来看,其并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该罪行的主观动机应为故意为之,即通过非法手段,将上述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
再者,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本单位对财产的所有权。
接下来,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产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产。
这里所说的本单位财产不仅包括了本单位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了本单位依法享有债权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暂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构成要素,根据通说观点,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借助于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带来的优势条件,例如经手、管理财产的便利条件,或者是利用自身作为单位财物主管、管理者、经手者的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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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知情权纠纷
10w+浏览2024-10-01
股东会的主要职权包括什么
1、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有决定权。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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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涉及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情况较为复杂多样,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类型便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构成。当这些股东借助于自身在公司中所担任的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职务侵占罪。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此类案件中,作为犯罪主体的股东必须是在公司内部拥有特定职务,并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和支配公司财务资源的相关人员。
1w浏览2024-09-17
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股东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从通常情况来看,其并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该罪行的主观动机应为故意为之,即通过非法手段,将上述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
再者,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本单位对财产的所有权。
接下来,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产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产。
这里所说的本单位财产不仅包括了本单位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了本单位依法享有债权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暂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构成要素,根据通说观点,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借助于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带来的优势条件,例如经手、管理财产的便利条件,或者是利用自身作为单位财物主管、管理者、经手者的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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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股东吗
通常情况下,这类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侵占行为。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职务侵占罪具备以下几个必要的构成要素:首先,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机构的在职员工。其次,职务侵占行为的主观意识必须是故意为之,其目的在于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为个人所有。第三,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该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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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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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股东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从通常情况来看,其并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该罪行的主观动机应为故意为之,即通过非法手段,将上述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
再者,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本单位对财产的所有权。
接下来,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产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最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产。
这里所说的本单位财产不仅包括了本单位所有的财产,还包括了本单位依法享有债权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暂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构成要素,根据通说观点,此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借助于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带来的优势条件,例如经手、管理财产的便利条件,或者是利用自身作为单位财物主管、管理者、经手者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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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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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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