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女职工,其奖励的假期,需要向卫计部门咨询。《关于贯彻实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规定,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职工的《市医疗保险手册》、《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职工要求享受晚育奖励假津贴的,需按规定提交该职工第一个子女的《市生育服务证》(红色证)等有关证明。单位在去社保部门审核报销相关费用前,可以先拨打负责具体审核社保部门办公电话确认相关手续是否齐全。